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教学科研 -> 管理制度 -> 正文

艺术学院实训指导教师工作守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刻苦钻研,积极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在主管部门和实训室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教学和实训活动。

第二条 按照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提出实训要求、内容、目标,做好教学实训的所有准备工作。

第三条 熟练掌握实训室的使用和操作规程原理和方法,教育和指导学生规范操作,负责实训室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指导学生按照教学内容开展学习和训练,负责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及时制止学生在课堂上进行任何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并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对学生违纪行为不闻不问。

第五条 关心爱护学生,开展必要的训前动员和指导,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真实、准确地评定学生的实践教学成绩,注重对学生的实践技能的训练和素质的培养;做好鉴定、考核和成绩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卫生清洁工作,每次教学实训活动结束后,及时组织学生做好卫生清洁和安全检查,并做好使用记录和使用交接。

第八条 积极参与实训室建设,协助实训室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制度、设备维护、档案管理、产学研和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教师不按规范操作或不遵守工作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条 本守则中指导教师是指在艺术学院各实训室进行教学和训练活动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