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要科学规范使用实训仪器设备,尽量避免损坏和遗失。仪器设备自然耗损不纳入本制度。
第二条 不可抗拒的外因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并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可不予赔偿。
第三条 因意外原因造成失误,导致损伤仪器设备,按原价的30%赔偿。
第四条 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玻璃仪器按原价的80%赔偿,低值耐用品照价赔偿;价格在50元以上的仪器,按其修复的程度收取修理费及零件费,无法修复者,视情节赔偿50%-80%。
第五条 多人共用仪器造成丢失或损坏,无法查明责任者时,由使用者共同赔偿。
第六条 损坏仪器后不承认者,经查实后按原价赔偿,并给予适当处理。
第七条 故意损坏或盗窃仪器用品者,除按原价3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种工具或材料遗失,按原价赔偿;如果损坏,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维修,产生费用由造成损坏者自费处理。
第九条 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