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 学校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情形包括: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准确、援引条款不恰当、处理程序不规范、处理结果不合理、存在徇私偏袒等。
第八条 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学校对申诉人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条 根据学生申诉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处理本次申诉的工作组人选,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工作组有权进行调查和问询。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根据不同情况,维持或变更原决定。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做出复查结论。
变更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及时将申诉处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直接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栏上公告。
第十三条 在学校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分(理)决定或复查结论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