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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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和《汉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从严治校,科学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水平,更好的为学生服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报到前或报到期间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或学生工作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在新生报到入学期间按《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总参谋部教学〔2013〕8号)规定,办理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生退伍后2年内,凭相关保留入学资格材料及退伍证,在当年新生报到期间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注册当年学籍。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2周内按规定缴纳费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条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第十一条 学年电子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学生新学年学籍注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及奖惩等情况电子标注。

(一)学籍状态: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保留学籍、休学;

(二)学籍变动:升级、留级、转学(入、出)、转专业、专升本、本转专、复学;

(三)学籍注销: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

(四)学籍记载:奖励级别及名称、处分种类及原因、辅修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

第十二条 学年电子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十四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教师可采用点名、抽查、提问等多种考勤方式。凡无故旷课达某门课程1/3学时及以上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遵守考核纪律。学生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情节,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毕业之前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学生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两周内由教学系审批备案;两周以上经教学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未经请假缺课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和相关的课外实践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毕业标准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八条 学校提供给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第十九条 课程学分原则上理论课每18学时1学分,实验(训)课每36学时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每周1学分。跨校选修课程和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素质拓展等活动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具体方式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持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等证明材料在考前向所在教学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下一学期按学校规定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试卷者为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问,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开课教学系(部)提出书面查卷申请,按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允许免修的课程申请免修。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课程成绩均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补考、缓考、重修、免修等予以标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导致的试读、留级、退学等,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个人需要可申请留级,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教学系、教务处、学工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留级学生按在校实际年限缴纳学费。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按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转学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疗中心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创业休学最高年限为4年。其他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生因病休学,由学校医疗中心、教务处、学工处协调安排。

(二)在校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提供二甲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和学校医疗中心意见),所在教学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学工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教学系提出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持二甲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痊愈证明,并经学校医疗中心复查)。经教学系同意,教务处、学工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并按编入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学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专科生标准学制为3年,学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年。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期限内未修满毕业标准规定的学分数。

(二)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未通过。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的一个月内办理,填写延长学习期限审批表,经教学系、教务处、学工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延长学习期限者,学校按实际在校学习年限收取学习费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四十四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教学系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教务处、学工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二)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三)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学籍信息修改

第四十七条 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分为在校期间信息修改和招录信息修改两种情况。

(一)在校期间信息修改是指学生入学后,因户籍信息发生变更,学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一致,导致的学籍信息修改;

(二)招录信息修改是指学生在高考填报志愿期间,因个人信息输入错误造成的学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一致,导致的招录信息修改。

第四十八条 在校期间信息修改可以申请修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字段。但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同时或先后申请修改两项及以上关键字段的;

(二)身份证号码中出生日期发生变更的;

(三)大学一年级和毕业年级申请修改学籍信息的;

(四)无法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真伪的;

第四十九条 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以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由学校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后2年内,学生可申请重修未获学分的课程一次,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返校重修期间食宿自理。

第五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其他情况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学籍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