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队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打造信念坚定、品学兼优、朝气蓬勃、心系同学的学生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活动的重要组织者与参与者,是推动学校发展进步的生力军。
第三条 学工处(部)、校团委负责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各指导单位具体负责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界定
第四条 骨干学生干部:指学校各部门直属学生组织正副主席(主任、部长),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分团委副书记。
第五条 主要学生干部:指学校各部门直属学生组织、学院直属学生组织、院学生会、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团支部书记、班长。
第六条 一般学生干部:指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其他干部。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任免
第七条 学生干部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具有先进性、群众性、代表性,面向广大同学进行公开选拔,并对选拔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
3.勤奋学习,骨干学生干部要求平均成绩专业排名30%以上,其他学生干部要求平均成绩专业排名 50%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4.品德高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5.作风过硬,以身作则,素质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和沟通协调能力;
6.工作热情高,群众基础好,奉献意识强,具备任职岗位所要求的能力素质。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
2.任职期间所修课程不及格;
3.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4.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
5.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
6.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
7.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十条 骨干、主要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每届聘期原则为 1 年。学生干部的变动、调整一般每学年进行 1 次,各级学生组织应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变动或调整,经指导单位审批通过后,及时向校团委报备。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干部作风建设,以学校党校、团校和学生骨干培训班为主,定期举办学生干部培训。学院结合实际情况,每学期至少举办2 次学生干部培训班。学生干部培训应做好计划和总结,相关工作将纳入学生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在各级党政团组织的领导下,由指导单位具体负责,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设置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向校团委报备。
第十四条 关心学生干部的成长发展,对于同学满意、业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其工作表现可作为推荐实习就业和评优推优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的学生干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