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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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教育中心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7-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训室负责人、使用人、物资设备管理人员是实训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熟悉各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和管理,高度负责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因使用或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二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和消防常识,不断健全和完善安全防范机制和措施。

第三条 指导教师要全面负责实验实训过程中安全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实训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训室。实训室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第四条 禁止在室内抽烟和使用明火,不得私接电线和违规使用电器。非特殊需要或明确规定,实训室内不得存放师生个人物品。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责任人统一保管,明确标识,安全存放。

第六条 实行使用登记制。实训室负责人、使用人要认真详实记录实训室每次使用情况,不得漏登错登。

第七条 实行安全巡查与责任追究制。实训室安全工作责任人要经常对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八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九条 使用可能会造成危险的仪器设备或材料时,师生必须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 教学或实训活动结束后,要做到“三断”(水电气)“两锁”(门窗);实训室钥匙专人保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转借或复制钥匙;实训室开启状态下,现场或可以监控到该室的地方必须有人。